91交通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时间:2018-10-29 15:51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第十条;

    3)属2010年泉州市级下放承接项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泉政文〔2010160号)“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直接下放各县市运管所”。

    4.办理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③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④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⑤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⑥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⑦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⑧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⑨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⑩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③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①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③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⑤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⑥应急救援预案制度。⑦安全生产作业规程。⑧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现场踏勘(5个工作日)→决定(1.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的内容(2份);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各1份);

    3)企业章程文本复印件(1份);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①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②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各1份);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7)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各1份);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1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时限:7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需要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证书或文件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申请材料;

    2)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35292(窗口)

    投诉电话: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85659702(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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