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交通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时间:2018-10-29 15:50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1)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

    2)《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指南》第一章经营许可一.申请

    4.办理条件:

    1)取得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0.5个工作日)→现场踏勘(3个工作日)→决定(1.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申请书》(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1份);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1份);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1份);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1份);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1份);

    8)教学设施、设备清单(1份);

    9)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1份);

    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1份);

    11)组织机构框架图文本(2份);

    12)管理制度文本(1份);

    13)岗位职责文本(1份)。

    注:A.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B. 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的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C. 教练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何用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D.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包括:场地平面布局图,要求标明场地总面积、场地驾驶教练场面积、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道路长度、场地设施和设备等。

    E. 未购置教学车辆的,应有拟购置教学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并按期补齐相关材料。

    F.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G. 理论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H. 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I. 教练车管理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J.结业考核人员应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汽车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教练员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八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K.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计算机专业等级考试二级证书。

    L.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M.应设立培训机构负责人、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结业考核员、安全管理、教练车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计算机管理和档案管理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配备相应的人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N.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不需要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经营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禁止伪造、变造、冒用申请材料;

    2)提交复印件的,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且提供原件校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35292(窗口)

    投诉电话: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85659702(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街道世纪大道南1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