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1、积极向社会宣传各种法律、法规,为广大群众提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严格依法办事,文明管理,文明执法。
2、各类企业的名称初审,符合名称管理有关规定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3、各类企业的开业登记,只要提供的各种资料完整、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即予以受理。工商分局(所)受理后初审不超过四个工作日,工商局机关核发执照不超过六个工作日,不具备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按照法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三十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4、各类企业变更登记,在提供的各种资料完整,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受理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执照;年度检验符合条件的当日受理,当日年检,不符合条件的当日予以退回补办,并提供应补办事项说明。
5、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提供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五个工作日予以退回。
6、办理合同鉴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手续完整,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条款完整的,十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合同鉴证。
7、经营场所(住所)的鉴证,从受理至现场勘察,手续完整,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8、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工商部门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者,对决定受理投诉的三十天内办理终结。
9、消费者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单位投诉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权益受到侵害的,接到投诉后是否能受理当面决定,受理后能当日解决的当日解决,当日解决不了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解决或答复;对来信来函的案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在一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对受理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调查、调解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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